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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一飞,男,1966年出生。西南政法大学副教授、法学博士,硕士研究生导师。重庆必扬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2003年8月至2004年8月由组织部门选派兼任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助理。现为美国丹佛大学美中合作中心访问学者。
现已出版个人专著《有组织犯罪问题专论》、《刑事简易程序研究》、《刑事法的中国特色研究》共3部,三人合著著作一部。参编著作、教材18部。在国内外发表论文110多篇。
除从事法学研究以外,另在《人民日报》、《中国青年报》、《解放日报》、《北京日报》、《法制日报》、《检察日报》、《新京报》、《南方都市报》、《中国改革》、《同舟共进》等报刊发表评论文章80多篇。

学术心得:

系统整理了邓小平同志的死刑观。认为邓小平同志的死刑观可以概括为:死刑保留论、死刑有用论、死刑正当论、死刑强化论。并认为邓小平同志的这一些理论对我国死刑实体立法和程序立法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参见个人专著《刑事法的中国特色研究》)

对口供补强的立法问题提出了自己的建议。认为应当通过正式立法规定口供的全法性问题、补强的程度同样要达到排除合理怀疑、审问被告人时应当现场录像和有律师在场。(同上)

提出了死刑执行立法的改革方案。认为应当改革立法的表述方式、对死刑犯应当独立关押、改变死刑犯器官利用的现行做法、将司法解释的一些合理内容上升到立法的规定。(同上)

从程序正义理论出发研究了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认为法律真实的证明标准的理论依据在于:选择这一标准是一种不得已的选择,它不是最好的,但是是最不坏的;确立这一标准有利于程序正义观的确立与程序法治建设。(《程序正义观与刑事诉讼证明标准》,载《求索》2002年第4期)

提出了我国刑事证据立法场与人权公约的差距并提出了完善我国证据立法的方案。认为按国际人权标准,我国立法中应当取消法官的庭外调查权、确立被告人沉默权、加强律师的取证和质证权。(《人权公约与刑事证据立法》,载《证据学论坛》第二卷)对刑事简易程序的正当性进行了论证。认为刑事简易程序具有程序正义基础、诉讼效率意义、实体公正结果,因而是正当的。(参见个人专著《刑事简易程序研究》)提出了我国刑事简易程序审判方式的改革设想。认为在简易程序审判中,不能搞全案移送、检察官应当出庭、增加回避规定、赋予被告人程序变更权。(同上)提出了我国刑事简易程序中的人权现状与国际标准的差距及改革方案。认为立法应当赋予被告人在简易程序中以下权利:知悉权、程序选择权、更完善的律师帮助权。(同上)提出了我国设立辩诉交易程序的具体设想。认为在我国对自诉案件和公诉案件应当设立不同的辩诉交易程序、辩诉交易只不适用于重罪、只进行刑罚交易并应当有法定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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